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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10-13 09:30 来源: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字号: [ ] [ 打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3〕77号

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75666101XK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宁城县大明镇五官营子村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1号尾矿库内堆存的尾矿未采取喷洒固化剂、覆盖、洒水、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产生1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矿山企业除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矿山尾矿应当采取分散放矿、喷洒固化剂、覆盖、洒水、绿化等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申请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77号)及2023年9月18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物料堆放未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1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3〕77号),要求你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同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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