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敖汉旗敖润苏莫苏木史某某炼铅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敖汉旗敖润苏莫苏木海布日嘎嘎查有一不知名工厂,生产时气味熏人,怀疑是炼废旧电瓶的情况。根据群众描述,工作人员初步判断该案可能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案件,敖汉旗分局高度重视,在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核实的同时,立即协调敖汉旗公安局食药环大队以及敖润苏莫苏木人民政府调配人员赴现场支援配合。
抵达现场后,敖汉旗分局在敖润苏莫苏木海布日嘎嘎查某偏僻厂区内,发现有人利用砖砌窑炉处置废旧铅蓄电池。当时初步观察从事违法生产的人员在10人以上,而前期到达现场的环境执法人员仅有2名,为防止嫌疑人依仗人数优势将涉案物品转移,检察人员立即将执法车辆横放在厂区的大门处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情况,请求支援,同时对现场进行录像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在调查询问过程中,面对嫌疑人拒不配合,执法人员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加之案件地点位于戈壁滩,交通不便且路途遥远,完成调查工作返回单位后已经深夜。执法人员立刻编写案件调查报告,并在2020年5月29日凌晨提交分局案件集体讨论会审议。
经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协商,根据案件调查人员的现场制作的证据材料及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参会人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为牟取暴利,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隐蔽场所非法拆解废弃铅蓄电池、建设砖砌窑炉回收电瓶铅。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出的废铅板、铅膏等为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1含铅废物)。通过现场检查,史某某炼铅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条件,且证据材料充分、程序合法,同意将案件移送敖汉旗公安局进行侦办,并将案卷材料同步移送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查处情况】
案件移送后,经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补充调查,史某某非法处置铅蓄电池重量为115.22吨,该案已进入刑事侦查程序,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5月29日,敖汉旗分局将本案移送至敖汉旗公安局,2020年11月30日,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8月30日,经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韦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史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件启示】
1.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时间紧任务重,在对涉案物品的危险废物种类认定上,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通力配合,严格按照《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全文)中的要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认定,省略了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时间,为案件的移送、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争取了大量的时间。
2.本次群众反映案件地点位于戈壁沙漠边缘,诸如此类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一般都较为隐蔽,应持续通过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宣传的力度,引导群众积极正确地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塑造全民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风气,切实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保障。
3.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经现场核查后,立即协调公安部门支援配合,并在掌握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后第一时间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且同步移送检察院,形成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联动配合、行刑衔接,为案件顺利办理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