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行函〔2023〕283 号)要求,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委托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提醒。
1.企业申请资质涉及自治区内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应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2.企业申请资质涉及自治区外的业绩应尽量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且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上,并能体现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信息的业绩直接予以认定。对确实无法录入平台的业绩,由自治区住建厅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但函询周期较长。
3.业绩录入工作由工程所在地旗(县、区)或盟市住建部门市场监管科室负责,企业在录入业绩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解决。录入的业绩由工程所在地旗(县、区)或盟市住建部门市场监管科室审核并且通过后,可予以认定。
4.对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且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上,并能体现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信息的自治区外的业绩,可直接予以认定。
5.资质增项时,企业净资产以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期末值为准。
6.首次申请、增项提供申报前1个月社保承诺,例如申报日期为2023年06月,前1个月即2023年05月。
7、企业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需满足道路工程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