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线,贯穿于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应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环境污染纠纷等全过程各方面;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职责,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核与辐射安全、排污许可执法,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落实等方面的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承担组织查处重大、复杂和跨旗县区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工作和考核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污染业务类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和能力建设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