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赤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11-03 14:30 来源: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赤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内蒙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赤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一、举报途径

(一)电话: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微信: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

(三)网络: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首页(公众互动模块→投诉举报专栏);

(四)信: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及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五)访: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一楼执法接待室及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投诉管理机构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一)举报奖励采用实名制举报方式,举报需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二)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提供相对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线索;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录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

三、举报奖励的适用

(一)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原则上由举报人推举1名代表领取,由该代表和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四)举报同一单位(或个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给予奖励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涉嫌违法的,举报人可以再次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六)被举报人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

(七)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环境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四、举报奖励的无效情形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匿名举报无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

(五)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六)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七)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五、举报奖励范围金额

(一)根据举报人举报案件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生态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事项。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2.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5.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6.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7.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

8.未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9.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10.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1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12.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13.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14.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15.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16.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1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18.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19.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20.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

2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2.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4.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25.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26.排污单位或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27.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在进行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28.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29.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30.其他符合举报奖励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经案件办理部门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且判决生效的,直接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

六、举报奖励实施

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举报奖励工作。

(一)举报奖励提出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分局承办机构每月5个工作本部门上月查处办理完毕的举报事项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范围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提出奖励类型、奖励标准、奖励金额等意见建议

(二)举报奖励的审核。举报奖励案件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会议通过后,市局奖励审批遵照《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参照执行,并由相关负责人签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

(三)奖金的发放市生态环境、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的承办机构依据审议通过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登记》,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及银行卡复印件到相应办理举报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市生态环境或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依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登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举报人支付奖金。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七、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市生态环境、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举报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举报奖励的监督管理

(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按时公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明晰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压实人员责任,确保举报奖励工作落实到位。

(二)做好案件举报线索和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将举报人信息故意透漏给被举单位(或个人),严禁向无关人员出示或传阅举报案件有关信息和内容。

(三)各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工作自律,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纪检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参与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及办案人员的监督,如发现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登记表

附件1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

举报编号


举报日期


举报途径

电话微信网络来信来访

举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举报内容


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处情况:

处罚金额:

奖励类型

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


奖励提出

(事由简述)



经办人(签字)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管局长签字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局长签字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编号:


附件2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登记表

编号: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举报人(单位)

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开户行


联系电话


举报人签名

本人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员信息

审核






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奖金发放情况





举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