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6〕49号
内蒙古永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DY8XKM2M
地址:松山区初头朗镇柴胡栏子村老爷庙南梁西南1.6km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5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厂房、成品库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要求完成密闭建设,即投入生产。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1.2026年5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5月2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5月25日、2026年6月18日《赤峰市生态环
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5月12日现场照片;
5.2026年5月23日现场勘查记录视频;
6.2026年5月12日调取的内蒙古永誉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丛日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王韬身份证复印件;
7.2026年5月12日、5月18日调取的内蒙古永誉矿业有限公司电费账单复印件;
8.2026年5月12日、5月23日调取的内蒙古永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过磅台账复印件;
9.2026年5月12日调取的内蒙古永誉矿业有限公司巡检记录复印件;
10.2026年5月12日调取的内蒙古永誉矿业有限公司洒水车抑尘作业记录复印件;
11.2026年5月12日、5月18日调取的内蒙古永誉矿业有限公司除尘器使用情况记录复印件;
12.2026年5月18日调取的内蒙古永誉矿业有限公司部分监控视频;
13.《赤峰市松山区老爷庙南梁建筑用玄武岩碎石矿开采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14.《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松山区分局对<赤峰市松山区老爷庙南梁建筑用玄武岩碎石矿开采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
证据1-5、13-14证明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证据2、5-12证明该公司曾投入生产。
证据3、6证明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永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丛日明。
二、处理结果
违反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6〕4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该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罚款范围在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你公司在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综合以上情况,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国库收付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