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6〕73号
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MA0R8LHC97
法定代表人:彭*海
地址:赤峰市林西县工业园区冶金化工区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导致2026年5月24日(二氧化硫171.3mg/m³)、27日(二氧化硫281.837mg/m³,氮氧化物110.942mg/m³)、6月1日(二氧化硫145.499mg/m³)、8日(二氧化硫211.709mg/m³)、9日(颗粒物13.941mg/m³)、10日(颗粒物19.544mg/m³)、11日(颗粒物36.468mg/m³)、13日(颗粒物10.277mg/m³)、16日(二氧化硫115.900129mg/m³)、20日(颗粒物13.858mg/m³)、21日(颗粒物10.19mg/m³)、23日(颗粒物11.24mg/m³)、25日(颗粒物12.431mg/m³)、28日(二氧化硫103.291mg/m³)、29日(二氧化硫195.651mg/m³)共计15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日均数据超出《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标准100mg/m³、氮氧化物标准100mg/m³、颗粒物标准10mg/m³),累计超标倍数为10.156倍。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 2026年7月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2.执法人员制作,2026年7月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3.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彭*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5月24日至6月29日自动监控超标数据1份,证明你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5.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2026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1份,证明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管理类型为重点管理,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6.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报告1份、2026年5月及6月份自动监控运维记录1份和校准记录1份,证明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7.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次氧化锌、年产15000吨锌焙砂项目环评报告书(赤环审字〔2023〕30号)批复1份,证明你公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均要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8.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调取,《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100mg/m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100mg/m³、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10mg/m³。
9.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和授权委托人刘*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
10.2026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6年7月31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6〕7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6年7月3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22项,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10万+1万×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2万×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的规定,你公司超标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均为一般污染物,上述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为10.156倍,经我局综合考量并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壹仟伍佰陆拾元整(¥201560.00)。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国库收付中心
收款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