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6〕19号
赤峰金旭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
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7YP5T054
地址: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元宝山产业园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至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核实,你公司2025年度氨氮排放量为0.872725吨,排污许可规定的氨氮排放量为0.73吨,超年度许可排放量0.142725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8日作出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3月18日作出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6年3月20日作出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3月18日调取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年统计表》;
5.2026年3月18日调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
证据1-5,证明赤峰金旭药业有限公司2025年度氨氮排放量为0.872725吨,排污许可规定的氨氮排放量为0.73吨,超年度许可排放量0.142725吨。
6.2026年3月18日调取的赤峰金旭药业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
7.2026年3月18日调取的2025年一季度至四季度《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
证据6-7,证明赤峰金旭药业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系统已通过竣工验收,2025年度按照规范要求开展了比对监测,监测数据有效。
8.2026年3月18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2025年3月18日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年3月18日作出的《法定授权一事一托书》;
11.2026年3月18日调取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11,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赤峰金旭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秋红,委托代理人为杨帆。
你公司2025年度氨氮排放量超年度许可排放量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6〕1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你公司许可排放量为0.73吨,2025年度氨氮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0.142725吨。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23项的规定,罚款范围为“100 万×超过总量数/总量控制指标=罚款金额,多种污染物超总量的,在监测排放浓度项分别累加计算;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加1 倍计算;不足20 万元的,按照20 万元处罚;罚金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通过计算,罚款金额为100万元×0.142725/0.73=19.551370万元,不足20万元,按照20万元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5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