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6]81号
赤峰金旭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7YP5T054
地址:赤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元宝山产业园
我局于2026年8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赤峰金旭药业有限公司口服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报告书》要求对M促进剂和氟硼酸钾进行危废鉴定,且环评批复要求“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述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产品方案和环保措施进行建设”。你公司在开展该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上述危废鉴定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17日作出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8月17日作出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6年8月17日作出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8月17日调取的《赤峰金旭药业有限公司口服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及批复;
5.2026年8月17日调取的赤峰金旭药业有限公司副产品销售情况汇总表。
6.2026年8月31日赤峰金旭药业有限公司《关于促进剂M和氟硼酸钾未做危废鉴别问题的整改方案》
证据1-6,证明你公司环评报告书中要求对M促进剂和氟硼酸钾进行危废鉴定,你公司在开展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上述危废鉴定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7.2026年8月17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2026年8月17日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6年8月17日调取的《法定授权一事一托书》;
10.2026年8月17日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10,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赤峰金旭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秋红,委托代理人为杨帆。
你公司环评报告书中要求对M促进剂和氟硼酸钾进行危废鉴定,该公司在开展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上述危废鉴定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八条:“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4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6〕8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未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三第15项的规定,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应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0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