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6]29号
克什克腾旗国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MAE9MXAT1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顾*峰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西拉沐沦街与应昌路交汇处环保大楼407室。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张*辉、宋*杰对克什克腾旗国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易产尘的原料(尾矿砂)露天贮存于铺设有防渗膜的水泥硬化地面,现场测量长110米,宽48米,面积为5280m2。露天贮存的原料(尾矿砂)未采取密闭措施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副总李*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副总李*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将易产尘的原料(尾矿砂)露天贮存于铺设有防渗膜的水泥硬化地面,现场测量长110米,宽48米,面积为5280m2。露天贮存的原料(尾矿砂)未采取密闭措施产生扬尘。
4.2026年4月8日,克什克腾旗国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91150425MAE9MXAT1N)。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克什克腾旗国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5.2026年4月8日,克什克腾旗国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峰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6年4月8日,克什克腾旗国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副总李*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6年4月8日,克什克腾旗国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克什克腾旗国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授权李*对按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你公司露天贮存易产尘的原料(尾矿砂)未采取密闭措施产生扬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