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6〕56号
当事人名称:克什克腾旗环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MAKAPEJD4L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庆国村头地组南台子南院落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有塑料颗粒制造生产线一条,包含破碎机、洗料机、提升甩干机、熔融挤出机、造粒机及切粒机、洗料池、沉淀池、变压器等。你公司塑料制造建设项目于2026年3月中旬开工建设,2026年5月初主体建设完成,经现场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塑料颗粒制造建设项目属于行业类型为第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中的废塑料类别,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塑料制造制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副总程*义制作的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副总程*义制作的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27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建设有塑料颗粒制造生产线一条,包含破碎机、洗料机、提升甩干机、熔融挤出机、造粒机及切粒机、洗料池、沉淀池、变压器等。
4.2026年5月27日,克什克腾旗环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91150425MAKAPEJD4L)。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克什克腾旗环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5.2026年5月27日,克什克腾旗环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柱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6年5月27日,克什克腾旗环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程*义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6年5月27日,克什克腾旗环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克什克腾旗环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授权程*义对按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上述1-7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克什克腾旗环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是曹*柱 ,受委托人是程*义,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上述1-3、8证据证明该公司肥料制造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9.2026年5月27日,克什克腾旗环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具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告知书复印件,证明克什克腾旗环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投资额。
上述2,9证据证明该公司塑料颗粒制造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