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6]062号
内蒙古坤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MAEKCMYQ5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城建局小区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高*娟、宋*杰对内蒙古坤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易产生扬尘的原料(尾矿砂)露天贮存于厂区北侧铺设有塑料布地面上,堆场分为两个物料堆(尾矿砂),其中左侧物料堆长26米,宽10米,计算面积(26×10)=260m2,右侧物料堆长30米,宽16米,计算面积(30×16)=480m2,堆场两个物料堆总面积260+480=740m2。露天贮存的原料(尾矿砂)未采取密闭措施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孙*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孙*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6月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将易产生扬尘的原料(尾矿砂)露天贮存于厂区北侧铺设有塑料布地面上,堆场分为两个物料堆(尾矿砂),其中左侧物料堆长26米,宽10米,计算面积(26×10)=260m2,右侧物料堆长30米,宽16米,计算面积(30×16)=480m2,堆场两个物料堆总面积260+480=740m2。露天贮存的原料(尾矿砂)未采取密闭措施产生扬尘。
4.2026年6月2日,内蒙古坤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91150425MAEKCMYQ5W)。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坤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5.2026年6月2日,内蒙古坤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的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露天贮存易产生扬尘的原料(尾矿砂)未采取密闭措施产生扬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5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