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6]52号
内蒙古中创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MADBQBK85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华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希日塔拉街道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韩*、杨*对内蒙古中创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采矿项目在进行矿井掘进、土石装卸运输及贮存时未进行分区作业,厂区临时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宗地图显示整个作业面积 47218.46m2。现场测量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长50米、宽9.1米,面积45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副总王*灏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副总王*灏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进行矿井掘进、土石装卸运输及贮存时未进行分区作业,厂区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宗地图显示整个作业面积 47218.46平方米。现场测量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长50米、宽9.1米,面积455平方米。
4.2026年5月19日,内蒙古中创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91152502MADBQBK85B)。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中创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2026年5月19日,由内蒙古中创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工业场地用地的宗地图。证明整个作业面积 47218.46平方米。
6.2026年5月19日,内蒙古中创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华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6年5月19日,内蒙古中创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王*灏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6年5月19日,内蒙古中创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内蒙古中创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王*灏对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