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6]20号
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MAD02MNP2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锋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我局于2026年2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处于运营状态,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污泥回流泵房内污泥回流管路设置有阀门,并连接管径为100mm的水管,将含污泥废水通过该水管排入污泥回流泵房外管道井内,汇入总排管排放至碧柳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2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6年2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厂长宋*峰。
3.2026年2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维修班长尚*龙。
4.2026年2月2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5.2026年2月28日,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2026年2月28日,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6年2月28日,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厂长宋*峰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6年2月28日,宋*峰和尚*龙与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
9.2026年2月28日,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2026年3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克什克腾旗分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KHJ-WT-FS-202602-001)。
11.《克什克腾旗经棚污水处理厂技改、污泥深度脱水及中水回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污泥处理和排放部分复印件)。
12.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