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城县大队对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现场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
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万吨焦炭项目于2010年2月3日由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2016年6月30日通过原宁城县环境保护局环保竣工验收,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该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2020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形式为“电子台账+纸质台账”,该公司虽已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但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纸质台账不完善,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电子台账,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负责环保工作的安环部长进行普法教育,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附表序号12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0.8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且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通过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企业可以全面了解自身环境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企业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城县大队
办案人员:王亚强、刘长城
典型案例二 赤峰市利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和无人机精准查处林西县中伟洗涤厂无证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林西县十二吐西山根村公路沿线进行非现场监管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林西县中伟洗涤厂生物质蒸汽锅炉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
【查处情况】
该洗涤厂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该洗涤厂处以0.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一是充分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锁定问题线索,及时准确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二是面对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执法人员强化研究学习,精准摸排线索,按程序做好调查取证,是案件查处的坚实基础。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林西县大队
办案人员:王朋 潘国华
典型案例三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对克什克腾旗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建立的环境管理台账中2023年3月16日至3月18日未按规定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0.6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环境保护管理的八项制度之一,通过排污许可证推动网络化和精细化的管理,全面收集摸清工业排污信息。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监管排污单位的主要依据,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信息接受全过程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单位应履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等法定义务。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以教育警示为主,并及时向企业宣讲《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企业积极配合,注重企业的日常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充分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克什克腾旗大队
办案人员:韩 冰、娜仁格日乐
典型案例四 阿鲁科尔沁旗卫健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阿鲁科尔沁旗卫健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对该公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情况进行核查,并调阅该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相关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现场检查照片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00元。

【启示意义】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排污许可制度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经营过程中,需不断提高法治意识,详细了解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环境管理能力,降低环境污染风险。该案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后,赤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阿鲁科尔沁旗大队查处的首个排污许可案例,该单位依法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极易诱发环境违法行为,该案的查处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办案单位:赤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阿鲁科尔沁旗大队
办案人员:陈曦、阿拉坦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