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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赤峰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我局对赤峰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进行调整,现对相关名单予以公示。附件:赤峰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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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赤峰市2023年度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的公告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的审核意见,现将信用修复后我市2023年度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示,此次参评排污单位共计726家,其中被评为诚信单位(A级,信用分值≥95分)719家,良好单位(B级,95分>信用分值≥75分)6家,不良单位(D级,信用分值<60分)1家(名单附后)。联系电话:0476-8333958电子邮箱:hbjdcb@163.com通讯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赤峰市生态环境局606附件:赤峰市2023年度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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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赤峰市2023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环办固体函〔2024〕37 号)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住建局、农牧局、邮政局、商务局编制了《赤峰市 2023 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现予发布。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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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赤峰市2023年度排污单位和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拟定结果进行公示的公告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排污单位和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信用初评工作,现将拟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5日—4月30日(5个工作日),有关意见建议请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纳入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在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效整改后,符合信用修复要求的,可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至赤峰市生态环境局(606室)进行信用修复。此次参评排污单位共计726家,其中被评为诚信单位(A级,信用分值≥95分)719家,良好单位(B级,95分>信用分值≥75分)6家,不良单位(D级,信用分值<60分)1家。此次参评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共计145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均不属于环境信用警示和环境信用不良单位。联系电话:0476-8333958电子邮箱:hbjdcb@163.com通讯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赤峰市生态环境局606室附件:赤峰市2023年度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初步拟定结果 附件:赤峰市2023年度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初步拟定结果.xlsx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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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赤峰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公告
关于发布赤峰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公告 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确定了《赤峰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予以发布。 附件:赤峰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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